为更好促进我市信息产业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推动我市城市转型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信息化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我市制定了鼓励信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现摘录部分如下:
第四条数据中心企业(项目)自加电运行之日起,按综合到户电价不高于0.33元/千瓦时执行。
第五条云计算产业园区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按照《关于减免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15号)文件规定,在文件执行期内,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六条符合本政策要求的信息企业(项目),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市、区两级留存部分按项目开发配套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七条信息应用类企业使用本地云服务产生的带宽租赁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期为3年。
第八条信息应用类企业购买本地云服务支出的费用,按实际支出的50%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200万元,补贴期为3年。
第九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数据中心企业和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的信息应用类及服务类企业,自投产运营之日起,按对本市财政贡献额,前2年按10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后3年按50%支持用于企业研发和再生产。
第十条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数据中心企业和注册资金在500万以上的信息应用类及服务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业资格人员,自本人与企业签订合同之日起5年内,按其本人上年在本市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奖励。
原文链接:www.klmy.gov.cn/gov/zwdt/zw/Pages/%E5%85%8B%E6%8B%89%E7%8E%9B%E4%BE%9D%E5%B8%82%E9%BC%93%E5%8A%B1%E4%BF%A1%E6%81%AF%E4%BA%A7%E4%B8%9A%E5%8F%91%E5%B1%95%E8%8B%A5%E5%B9%B2%E6%94%BF%E7%AD%96.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