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初,在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南疆区党委的领导下,开始在喀什进行柯尔克孜族、塔吉克族民族区域自治筹备工作。
筹委会首先训练了890多名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干部,并发动乡村干部、积极分子、宗教上层人士、民主人士等,广泛深入地在柯尔克孜地区向各阶层群众宣传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使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深得各阶层人民拥护。
在筹备期间,对柯尔克孜族区域自治的各项重大问题都做了充分地协商和调查。特别是自治单位的行政区划、名称、民族组成、干部比例等问题,都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和《新疆省民族区域自治实施计划》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国家统一的原则,开展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各族人民及各民族上层人士、宗教人士的意见,充分进行了协商讨论。
自治单位确定为专区级。其行政区划,经过反复酝酿、调查和研究之后,一致意见是将喀什专区的乌恰县、阿图什县和新析置的阿克陶县及阿克苏地区的阿合奇县等柯尔克孜族居住较集中的县作为柯尔克孜民族区域自治区。将首府设在阿图什县的阿图什镇(现为阿图什市)。
自治州的名称确定为“克孜勒苏”。克孜勒苏系柯尔克孜语,意为红水。在柯尔克孜聚居区,有克孜勒苏河穿境而过,是柯尔克孜族人民生息的源泉。历史上,世代以游牧为生的柯尔克孜人视水为母亲,西迁后与克孜勒苏河有着密切的关系。“红”象征着解放,“水”象征着各族人民的团结,象征着幸福的源泉。因此,柯尔克孜人民一致同意用他们赖以生存的“克孜勒苏”作为自治单位的名称。
1955年2月,根据1954年9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改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
培养使用本地少数民族干部
大力培养本地少数民族干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自治州成立时,已有少数民族干部630名,自治州成立以后,党和人民政府更加注意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到2000年在全州1.5万多名干部中,有少数民族干部11 351人;州级干部28人,其中少数民族16人;县级干部352人,其中少数民族172人;科(乡)级干部1 570人,其中少数民族1 003人。自治州不仅培养了一支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队伍,还培养了一支本地少数民族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全州有科技干部10 400多人,其中少数民族7 746人;在少数民族科技人员中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9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656人。
为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自治州开办了卫校、农业学校、师范学校、农机校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同时扩建州党校。党校还开办翻译班,以培养懂汉语和维吾尔的双语干部。从60年代起,各县也相继建立了党校,培养乡、村级的少数民族干部。此外,自治州每年还分期分批选送各级少数民族干部到中央党校、中央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学院、自治区党校及区内外其它大专院校学习、进修,进一步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文化水平。
40多年来,在党的政策光辉照耀下,一支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已经成长起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标准,层层抓规划,破格选人才,使一批少数民族干部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到2000年,州、县(市)的领导机构中,少数民族干部约占70%以上。自治州州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及各县(市)县(市)长都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各乡的乡长也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
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政策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成立以后,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柯尔克孜等民族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分行使在国家法律允许和保护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自主的管理本民族的各项事务及地方的经济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给予民族地区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民族区域自治的优势,各项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州的国家权力机关,州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亦即行政机关。自治州的自治民族是柯尔克孜族。在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中,首先重视了在州、县两级政权机关、政府机关中,自治民族的干部比例。1954年自治州成立时,占全州总人口的34%的柯尔克孜族,在27名政府委员中,就占有17名,占委员总数的63%。历届自治州州长均由柯尔克孜族担任。到1983年,全州有干部1.1万人,其中少数民族8 733人,占72%。自治民族柯尔克孜族3 038人,占干部总数的25%。
国家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财政经济给予特殊照顾和扶持。1955年到1983年,国家拨给自治州的各种补助费计34.7亿元,比自治州同期的财政收入多6倍多。在党和国家关怀、支援下,自治州各项建设事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逐步发展起来。1983年自治州粮食产量达6 950万公斤,比自治州成立时增长1倍多;棉花63万公斤,增长近6倍;邮料279万公斤,增长近3倍;牲畜存栏126万头,增长1.3倍。自治州成立时,全州基本没有工业,到1983年已有煤炭、水泥、电力、机械制造及其它加工工业82个。人民生活逐年提高,生产生活条件逐年改善,特别是农区的“五好建设”和牧区的牧民定居、半定居快速发展。
在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事业方面,由于党的民族政策的落实,取得了更加显著的成绩,仅30多万人的自治州,便拥有柯、汉、维3种文字出版的《克孜勒苏报》,仅有10多万人的柯尔克孜族不仅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而且有本民族文字的出版社,州县有专业文艺演出团体、图书馆、文化馆。州、县、乡三级医疗卫生网基本形成。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和比赛活动取得了明显成绩,科技活动特别是新技术推广应用和科普活动广泛在城乡开展。
从自治州成立到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自治州党委和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和执行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充分保障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的自治权利、民主权益方面和发展经济文化建设、加强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等方面都已做出了显著成绩。
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全国人大六届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后,克孜勒苏自治州党政领导机关组织各族群众特别是各级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各族人民通过学习,对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各级领导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规,认真制订自治地方的方针、政策。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织各界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自治条例》,《条例》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自治州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等事业的自治措施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使党的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更具体的落实,以保证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充分发挥区域自治的民主权利,根据本地的地方特点、民族特点、经济特点,灵活多样,扬长避短地进行自治州的社会主义建设,发展自治州的经济文化事业。
1984年10月,在《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的当月,自治州塔吉克族聚居的阿克陶县塔尔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审批,报国务院批准,改为阿克陶县塔尔塔吉克族乡。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之后,自治州各级领导机关充分认识到自治州各族人民之间,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着事实上的差距,要发展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首先要尽最大的努力,消灭这些差距。为此,自治州首先抓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在享受教育上,尽量照顾少数民族,以尽快提高少数民族文化科技水平。在抓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培养中,首先抓了各级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的培养这一环节。自治州的民族区域自治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