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成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喀党办发【2015】22号)精神,自治区党委改革办、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相关要求,扎实推进低电价工作,促进地区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
(一)进一步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的交易规模和交易范围。积极争取喀什地区更多企业参与直接交易试点。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政发【2014】78号)文件精神,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县直。总结经验,逐年扩大直接交易规模。
(二)自2015年4月15日起,暂停执行自治区出台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政策。
(三)巩固扩大纺织工业企业(生产型)优惠电价成果。自2015年1月1日起,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元/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元/千瓦时。
二、进一步拓宽低电价政策覆盖范围
(四)实施全疆工商同价。按照自治区相关要求,加快实施喀什地区工商同价步伐,自2015年4月15日起,统一将喀什商业电价、非普工业电价调整为乌昌地区非普工业电价标准(0.512-0.519元/每千瓦时)让低电价的成果惠及于中小微企业。
(五)稳步开展工业园区低电价试点。按照国家、自治区深化电力体制总体要求,有序推进工业园区电力市场化改革。
(六)拓展《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明确销售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2】904号)执行范围,自2015年4月15日起,全地区所有季节性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暂按其实际生产期缴纳基本电费。
三、进一步挖掘低电价的潜力空间
(七)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自2015年5月1日起,并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按照自发自用电量计收,调整标准为:220千伏为0.028元/千瓦时; 110千伏为0.032元/千瓦时;35千伏及以下为0.035元/千瓦时。企业自备电厂应履行电网调峰、调频义务,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八)加强企业精细化管理。发、供、用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掘潜力,加强设备维护,优化生产运行方式,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九)扩大“电力外送”规模。增加售电收益,为继续巩固低电价成果奠定基础。
四、进一步发挥低电价政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导向作用
(十)将低电价政策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和设备继续执行差别电价政策,不纳入低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对延伸产业链的项目给予优先纳入直购电交易范围。
(十一)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信息产业园区纳入直购电试点范围,国网新疆疆南电力公司在输配电价上给予支持。
(十二)发挥低电价优势,创造新的增量。各县市各类工业园区要抓好产业结构调整机遇,用足用活用好低电价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延伸产业链,通过低电价政策,吸引更多高起点、高水平、高效益的企业和项目落户喀什。
(十三)引导和鼓励发电企业与煤炭企业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和中长期合同。全面彻底清理对煤炭企业的不合理收费。继续保持煤炭价格长期基本稳定。
(十四)加强推进低电价政策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由地区分管领导负责总体推进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地区相关部门负责政策的执行落实、调查研究、协调服务、情况反馈等工作。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自治区电力体制改革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改革工作部署,开展政策督查活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及时总结推进低电价工作的经验,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该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将低电价工作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相衔接,促进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喀什地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喀什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