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现状
(一)旅游资源
和田旅游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2015年,全年可完成游客接待11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3.3亿元。现已开发建设景点景区20多类130余处,创建全国A级景区18个,其中4A级景区1家、3A景区3家;创建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4个、自治区星级“农家乐”23家,建成星级旅游厕所25座。全地区有10家旅行社,其中分社5家,具有出境资质的6家,可提供英、日、俄、汉、维等5种语言导游服务;星级宾馆16家,其中四星级1家、三星级饭店15家,以“吃、住、行、游、购、娱”要素为主体的旅游产业体系初步形成。
一是悠久的历史文化。和田古称“于阗”,是西域诸强最早接受和传播佛教的城廊邦国,又是较晚接受伊斯兰教的地域。著名的尼雅遗址是古精绝国故地,被中外考古学家称为“东方的庞贝”距今1500多年前南北朝时期、占地2平方米的策勒小佛寺的发掘,被考古界列为2005年中国考古七大发现之一。
二是浓郁的民族风情。和田以维吾尔族为主体民族,占总人口96.4%,这在全国少有。加之,和田地处偏远,相对封闭,使新疆维吾尔民俗在和田体现的最浓郁、最原生态、最具吸引力。
三是瑰丽的自然风光。和田境内有号称“万山之祖”的巍巍昆仑山;有号称“死亡之海”的世界第一大流动沙漠——塔克拉玛干沙漠;有被江泽民同志誉为“天下奇观”的千里葡萄长廊;有生长千年的无花果王、核桃王以及梧桐王;有地貌奇特、景色宜人的红白山、龙湖、鱼湖以及蕴藏和田籽玉的玉龙喀什河。
四是神秘的长寿文化。和田是驰名中外的长寿地区,是我国百岁老人最多的地区之一。据调查,和田百岁老人有540名之多。和田是新疆维吾尔医药发祥地,每年吸引区内外寻医游客近万人。
五是丰富的物产。驰名古今中外的和田“老三宝”和田玉石、和田地毯、和田丝绸,世人皆知。如今和田“新三宝”维吾尔药、肉苁蓉、阿胶也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熟知。此外,由于和田地理气候条件独特,光热资源丰富,盛产水果不仅品种多、品质好,而且无污染,均为上乘“绿色食品”,如皮亚曼大甜石榴、和田薄皮核桃、和田玉枣等都享誉全国。
六是优越的自驾旅游交通条件。陆路交通是发展自驾旅游的主要条件,和田有连接阿克苏、巴州两地,贯穿塔克拉玛干沙漠的两条沙漠公路;和田(315国道)-喀什(314国道)_阿克苏(217国道)至北疆各地;和田(315国道)-喀什叶城(219国道)至西藏阿里地区;和田(315国道)至西宁进入内地省市等,都是发展自驾旅游的黄金线路。
(二) 和田玉文化
和田玉文化指的是中华民族爱玉、崇玉、礼玉、赏玉、玩玉、藏玉并视玉为命根子的传统观念。美玉出和田——誉贯中华五千年。和田玉在我国有7000多年的历史,是我国玉文化的主体。早在新石器时代,昆仑山下的先民们就发现了和田玉,并作为瑰宝和友谊媒介向东西运送和交流,形成了我国最古老的和田玉运输通道“玉石之路”,即是后来的“丝绸之路”的前身。和田玉七千多年的开发利用历史,证明了我国边疆和中原、东方和西方的文化与商贸交流的第一个媒介既不是丝绸,也不是瓷器,而是和田玉。和田玉在东西方文化和经济交流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和田玉在世界上久负盛名,在宝玉石界把和田玉作为世界软玉之首,以和田玉雕琢的精美玉器,具有独特 的中国气魄、艺术风格和浓厚的东方民族特色,在世界上被誉为“东方艺术”,是人类艺术史上的辉煌成就和世界文化艺术宝库的珍贵遗产。和田地区已成功举办了十二届玉石文化旅游节。
二、鼓励投资方向
(一)关于公布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11〕60号):1、手工地毯、玉雕、民族刺绣等民族特色手工艺品、工艺美术品和旅游纪念品生产;2、休闲、登山、滑雪、潜水、探险等各类户外活动用品开发与营销服务;3、乡村旅游、生态旅游、森林旅游、工业旅游、体育旅游、红色旅游、民族风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服务;4、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及旅游信息服务;5、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开发及营销;6、旅游景区(点)保护、开发和经营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1〕52号):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建设旅游设施,从事各种旅游休闲活动。
三、税收政策
1、2010年至2020年,对在新疆困难地区、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受援地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享受自治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两免三减半”优惠。对南疆三地州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再享受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五年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新政发〔2010〕92号,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53号,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3、【新政发〔2010〕116号,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在“十二五”期间,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亿元,主要用于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促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旅游局要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统筹安排好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使我区景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有较大改善。二、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一)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A级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A级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二)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的旅行社,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上述(一)、(二)、(三)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四)对在自治区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范围内的旅游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在2011年—2015年,减半征收期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期满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五)自2011年起,对自治区境内除市、县地区以外的A级景区景点范围内,主要为景区景点服务的宾馆,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4、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即“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