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木萨尔县酒店建设项目奖励政策的通知
吉县政办〔2012〕83号
为加快县域经济社会和旅游事业发展,提升城市整体形象,鼓励区内外企业在我县投资酒店建设项目,制定以下奖励政策:
一、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新建五星级酒店的奖励政策
(一)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不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该项目投资方奖励资金20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奖励10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奖励4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奖励600万元。
(二)建筑面积在2.5-3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3万平方米)的,给予奖励资金15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奖励8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奖励3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奖励400万元。
二、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新建四星级酒店的奖励政策
(一)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不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县人民政府将给予该项目投资方奖励资金10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奖励5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奖励2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奖励300万元。
(二)建筑面积在2.5-3万平方米(不含附属设施面积,含3万平方米)的,给予奖励资金800万元,其中项目主体完工后奖励400万元,工程竣工并投入运营后奖励200万元,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相应星级资格后奖励200万元。
三、土地政策
对新建并达到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的,其所需土地按法律程序挂牌出让,挂牌出让后按规定全额上缴土地出让金。获得挂牌出让的土地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总土地出让金20%收取土地闲置费,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税费政策
(一)防雷设施竣工验收检测费减半收取。
(二)免收土地登记费、房产登记费、墙改基金、热帖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相关要求
投资商未按县人民政府约定的时间完工的,县财政收回已奖励的全部款项。对于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奖励或优惠政策的,撤销其奖励,责令退回奖励资金;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附则
(一)2012年已立项且未享受招商引资优惠和土地优惠等补助政策的四星级以上酒店(包括四星级酒店)享受此项政府奖励政策;本奖励政策发布前已享受过土地、招商引资等优惠政策的酒店项目,不再享受本奖励政策。
(二)本奖励政策暂定实行1年,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