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各类企业在阿勒泰地区投资兴业,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增强发展后劲,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凡“有利于生态保护、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符合“生态、进出口加工和矿产资源深加工”三大产业发展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在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53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等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
第三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全流程跟踪服务;建立并不断壮大政府“扶持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第四条 对于自治区级及以上的各类园区,新投产企业实现税收的县(市)级留成部分和新建项目土地出让金的县(市)级所得,应主要用于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在阿勒泰新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视其对当地就业、财政、环境保护的贡献程度,给予“扶持企业发展引导资金”的补助。
第六条 对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对当地产业发展具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可从“扶持企业发展引导资金”中进行奖励。
第七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所生产的合格产品,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予以优先推荐使用。
第八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用工实行定单培训,按扶持就业补贴政策兑现补助。
第九条 组织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招商引资企业发展,享受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促进银企合作共赢。
第十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所在企业的外来员工子女,在落户、住房、入学、医疗、就业、培训等方面享受所在地户籍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各县(市)、景区、园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扶持政策由阿勒泰地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扶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