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中心”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阿拉山口中心”项目建设,推动市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政策,结合阿拉山口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阿拉山口市注册登记、符合产业要求、依法纳税,并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个体户),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投资领域及条件
第三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㈠ 美容美发美体;
㈡ 儿童游乐;
㈢ 特色餐饮;
㈣ 中高档男女装、休闲服饰;
㈤ 体育用品;
㈥ 商超;
㈦ 酒吧、Ktv;
㈧ 建材;
㈨ 家具;
㈩ 家电;
(十一) 电玩;
(十二) 其他符合“阿拉山口中心”三产服务业的投资领域。
第四条 特色餐饮业卫生量化等级和就餐环境必须达到卫生主管部门B级以上标准,特色餐饮、酒吧、Ktv装修费用必须达到1000元/㎡以上(含)。
第五条 中高档男女装、休闲服饰必须为三线品牌以上(含三线品牌)。
第六条 其他投资领域装修费用必须达到300元/㎡以上(含)。
第七条 在签订协议后,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必须按照总投资额的10%交纳保证金,如未出现单方面违约情况,待投入运营后全额返还。
第三章 财税方面
第八条 对1-5类领域行业,企业租赁房屋租金按照第1-5年免收租金执行;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1-5年按100%比例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对6-11类领域行业,企业租赁房屋租金按照第1-3年免收租金、4-5年减半收取执行(以适时市场指导价为准);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第1-3年按100%比例、4-5年按50%比例全额计入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四章 兑付程序
第九条 财税方面专项扶持资金,按以下程序申报、兑付。
按公历年度计算,在每季度完税终了10日内,企业填报《申请审批表》,由市招商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兑付企业。
第五章 权益保障方面
第十条 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申请办理行政事项的,市政府各部门在收到投资方有效文件和相关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批复或给予明确答复。
第十一条 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在本市职权范围内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由市招商局全程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所需的水、电、热、通信等设施,相关部门优先办理。
第十三条 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的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子女,需在本市中小学入学的,均可按规定在市教育部门办理就学手续;对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居民常住户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 进驻“阿拉山口中心”的企业在5年经营期期间需终止经营或转让租赁经营权的,须经市招商局批准后方可转让;5年经营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优惠条款,遵循“不重复享受、从优享受”的原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阿拉山口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