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
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改振兴规〔2016〕1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国家开发银行有关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关于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的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关于在具备条件的老工业城市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的要求,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抢抓机遇、奋发有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深化改革开放,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创新活力为重点,着力优化产业结构,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探索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有效途径,再造产业竞争新优势,为推进我国产业迈向中高端作出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机制、平台支撑体系,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产业集群。
建立创新驱动的产业转型升级内生动力机制。突出体制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提升从科技到经济和现实生产力的转换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更加注重运用市场化的办法,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培育形成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新供给新动力。
形成以园区为核心载体的平台支撑体系。按照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核心目标,支持建设产城融合的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明确园区功能定位和重点产业,创新园区市场化管理模式,突出发展若干特色主导产业和产业集群,形成集中布局、集聚发展、用地集约、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平台。
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产业集群。对接“中国制造2025”,推动从“原”字头、“初”字号产业为主,向高科技、高质量、高增值、低能耗、低物耗、低排放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协同发展转型,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全面优化经济结构。
二、支持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
依托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现有产业基础,把握需求变化趋势,提高有效供给能力,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路径和模式。
(三)通过支持传统优势产业改造促转型升级。推进以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为重点的技术改造,挖掘和提升存量产能的巨大潜力。支持装备制造业增强重大技术装备研发成套能力,提高基础零部件、基础工艺、基础材料的研制应用水平,大力实施精益制造和智能化改造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领域基本实现数字化制造。有力、有度、有效落实“三去一降一补”工作任务,依法依规淘汰钢铁、煤炭等原材料工业落后产能和处置过剩产能,发展符合市场需求的精深加工产品。积极降低企业负担,促进企业联合重组和困难企业退出,引导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支持产业衰退、资源枯竭地区发展接续替代产业。将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延伸产业链、发展上下游产业紧密结合起来,培育发展一批有基础、有潜力、有需求的特色产业集群。
(四)通过培育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促转型升级。加快推动产学研用结合和技术成果转化,培育发展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培育壮大具有比较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支持发展“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10个重点领域。深入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以高速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和信息技术产业为支撑,支持加快发展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加大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汽车、能源、装备制造、生物等传统优势领域的融合创新。鼓励创新军民融合的发展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合作建设创新中心、并购境内外研发企业等措施提高技术研发能力。
(五)通过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促转型升级。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建立项目环境准入标准,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具有水、电力、原材料等资源优势的城市,可在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影响的前提下适度引进原材料精深加工产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生态环境相关规划,向具备条件的城市转移生产能力,引领配套协作企业同步转移。深度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战略,支持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优势产业产品、技术、标准等“捆绑式”走出去。加强开放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中外合作制造业产业园区。优化外商投资结构,鼓励外商投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等产业。支持与省域中心城市加强产业配套、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能源保障等领域合作,形成错位发展、分工协作的格局。支持毗邻的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相对集中的成片区域内试点加强二、三产业融合合作与协同发展,促进要素流动和资源整合,强化产业链上下游的衔接配套,推进共同转型。
(六)通过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促转型升级。积极引导制造业企业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推广工业设计、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模式,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对产品设计、营销方式、支付结算、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创新,培育科技、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进一步拓展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制造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加强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加大对检验检测认证、计量测试、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领域重大服务平台和研究设计、数字内容、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业和高技术服务业支撑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大力发展工程咨询、信用调查、技术产权交易等专业服务。积极开展国家出版大数据应用。提升文化产业对城市转型发展的贡献率,加快新兴出版产业发展,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大力发展工业文化,重视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引导与科普教育、旅游、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改造利用老厂区、老厂房、老设施及露天矿坑等,建设特色旅游景点,发展工业旅游。
三、明确产业转型升级的重点任务
优化投资营商环境,强化企业主体地位,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由依靠要素驱动向依靠创新驱动转变,不断激发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的发展活力、内生动力和整体竞争力。
(七)完善体制机制。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推进,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加快构建以“亲”、“清”为主要特征的新型政商关系。根据项目类别、投资主体、建设规模、产业政策等明确和简化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权与流程,能放给市场的坚决取消审批。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向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下放部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并按照“同级审批”的原则,依法将相关前置审批下放地方负责。创新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环评管理机制,鼓励以园区规划环评为基础,依法依规简化具体项目环评的程序和内容。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降低园区内企业用电成本。
(八)壮大企业主体。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国有企业瘦身健体、做强做优,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认真落实国有企业出资人责任,下力气解决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妥善处理分离企业办社会和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探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支持以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引领,探索组建地方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鼓励中央企业通过与地方共建研发或生产基地,共同投资重点项目或产业园区,以及开展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城市转型发展。引导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企业间配套协作水平,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能力,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优势显著、竞争能力强的“单项冠军”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形成一批“小巨人”企业。开展民营经济发展改革试点,创新扶持模式与政策,切实营造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九)鼓励创新创业。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与高等学校、中科院等研究院所、企业联合建设研发平台和创新平台,加快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载体建设,孵化培育早期项目。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社会实验室、智慧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完善科技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体系。支持地方政府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创新链和服务链、创新链和资金链对接,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牵头组建产业与技术创新联盟推动协同创新,开展行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创新链整合。积极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经验和做法,落实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等改革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落实金融、税收、户籍、住房、计划生育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创新创业人员随迁子女平等就近入学,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人才提供宜居宜业的创新创业环境。
(十)开展试点示范。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工作成果突出的城市,支持设立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先行先试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依托示范区内已有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及省级重点产业园区,规划建设一批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打造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核心平台和载体。支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和民营企业参与示范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园区建立公司制园区管理机构和资产运营机构。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创造良好政策环境,重点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改革创新,形成推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合力。
(十一)产业政策。发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支持示范区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支持种子期、初创期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支持在示范区规划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转型和升级重大工程包等对示范区重大产业项目予以倾斜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专项资金和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将示范区完成的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与支持新兴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对示范区主动压缩低效过剩产能予以奖励。落实国家关于购置使用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示范区内产业项目建设。支持在示范区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示范。全面推进示范区内城区老工业区、独立工矿区搬迁改造,鼓励将示范园区作为所在城市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产业承接地。
(十二)创新政策。完善中央、省、市三级投入机制,加大对示范区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水平创新平台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建设。支持通过现有的科技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积极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支持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创业第三方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在示范区内重点建设一所理工类应用型本科高校或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培养产业转型升级急需人才。优先在示范区开展老工业基地产业转型技术技能人才双元培育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双创示范基地建设,扶持一批双创支撑平台,突破一批阻碍双创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十三)投资政策。充分发挥中央投资的导向作用,带动地方提升“造血”能力。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东北地区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向示范区倾斜,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独立工矿区改造搬迁专项资金以及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对示范区予以重点支持。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示范区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创新平台、企业实训中心、大学科技园、创业孵化中心,以及信息基础设施、公共检测、技术咨询等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快推进示范区内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停车场、充电设施、环保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的薄弱环节。研究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支持示范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建设。支持示范园区工业废水集中治理、集中供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资源综合利用、综合管廊、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开展PPP试点。
(十四)金融政策。支持示范区所在城市与有关金融机构合作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利用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融资工具,进行多种渠道融资,支持创新型产业项目。国家开发银行加大对示范区重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在融资总量、授信准入等方面予以倾斜。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兴产业新业态的发展特点,积极为示范区内项目建设提供融资规划、财务顾问、金融租赁、综合金融方案等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
(十五)土地政策。支持将示范区所在城市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和再利用。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土地污染修复。支持示范区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农村土地整治,有序开展村庄迁并和存量用地挖潜改造。积极探索科学处置示范区内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废弃闲置厂房的有效途径,利用工业存量设施发展创新创业产业。进一步加强项目规划和选址引导,合理、集约、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对示范园区土地利用和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实行示范园区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三规合一”,集中联审。支持示范园区采取自主开发建设和产业定向开发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推进土地开发再利用,根据土地新规划用途和产业类别确定供地方式,合理安排土地开发时序,条件成熟一块,开发建设一块,实现滚动开发。
五、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组织协调,共同推动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工作顺利开展。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协调推进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有关工作。加强监督考核和监测评价,建立动态调整、有进有出的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和示范园区评价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发展较好的示范区和示范园区,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并对其经验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宣传推广,对进展缓慢的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资格,不再享受相应政策。
(十七)抓好组织实施。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本省(区、市)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工作的指导。示范区所在省(区、市)要建立示范区建设管理推进机制,积极出台加快示范区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人民政府要将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促进城市转型发展的重点工作来抓,积极探索各具特色的产业转型升级模式。示范区所在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机构,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加快示范区发展和示范园区建设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产业转型升级工作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 技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 土 资 源 部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9月13日
原文链接:www.ndrc.gov.cn/zcfb/gfxwj/201610/t20161009_8219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