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切实减轻全疆广大中小微企业用电负担,自治区研究决定全疆实行工商用电同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乌鲁木齐电网(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奎屯市)及伊犁州、博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哈密地区、巴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的非普工业电价、商业电价统一调整至乌鲁木齐市非普工业电价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全疆工商用电同价。和田地区非普工业电价暂不提高,商业电价降至非普工业电价水平,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和田电网工商用电同价。同价后的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二)全疆工商用电同价自2015年4月15日起(抄见电量)执行。请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全疆工商同价顺利实施。各地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