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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办发〔2016〕101号
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分县承担及损失分担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办、金融办、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自治区农信社、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及邮储银行新疆分行,就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具体责任,以及扶贫小额信贷发生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的承担比例等进行认真研究,制定了《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分县承担及损失分担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
扶贫小额信贷金融机构分县承担及损失分担方案
自治区财政厅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88号),明确金融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小额扶贫贷款的具体责任,以及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损失分担比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自治区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放贷工作,采取金融机构分地县承担的办法,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等3家金融机构承担放贷工作,具体责任划分为:
(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担全区35个贫困县(市)中喀什地区12个县(市)、阿克苏地区2个县、伊犁州直2个县、塔城地区3个县、阿勒泰地区2个县,共计21个县(市)的放贷工作。
(二)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承担全区35个贫困县(市)中和田地区8个县(市)、哈密市2个县,共计10个县(市)的放贷工作。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新疆分行承担全区35个贫困县(市)中克州4个县(市)的放贷工作。(四)自治区其他42个非贫困县(市)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小额放贷工作,由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全部承担。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承贷金融机构按比例分担。扶贫小额信贷发生的损失,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80%,由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