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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资源税改革适用税率确定 企业税费负担总体稳中有降

时间:2016-07-15 09:59:25 来源:新疆日报 作者:打印本文

     记者从新疆地税局获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所涉及到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及相关征收管理办法尘埃落定。最终确定的55个资源品目适用税率,分别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即日向社会公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0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征收时间为2016年8月1日。

    据介绍,此次确定的55个资源品目适用税率中,15个资源品目适应税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适用税率幅度,提出适用税率建议,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确定。40个资源品目适应税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计税依据由原矿销售量调整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据介绍,以新疆哈密地区铁矿石开采企业雅满苏矿为例,改革前资源税额是14元/吨。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铁矿石不含税价格每吨从640元跌至430元左右。由于从量征收税负无法自行调节,资源税的税收负担率从2.2%上涨到3.3%,矿产资源补偿费为2%,实际税费负担率为5.3%。此次资源税改革,按照税负平移原则,此次资源税税率为5%(矿产资源补偿费改革后降为0),则税费负担率下降0.3%。

    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副总会计师李玲告诉记者,与改革前相比,公司每销售一吨硫酸钾产品需缴纳的资源税,从400元降到了目前的242元左右,税负下降近四成。

    自治区地税局总经济师李建飞说,此次资源税改革,就是通过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规范税费关系,强化税收调节机制,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促进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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