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旅游、快递、教育、汽车整车制造……从今年起,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这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的这类企业,均可享受5免的税收优惠。
五免,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四部门8月16日印发《关于完善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6】85号)的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新疆困难地区及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目录进行适当调整,统一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2016版本))》执行。
记者翻阅新版目录发现,此次四部门调整的目录包括金融服务、商贸服务、旅游、快递、教育、汽车整车制造等35个大类行业。
对比2016版《目录》和2011版《目录》,多处进行了调整,比如在原产业目录“二十六、科技服务业”5项的基础上,增加“6.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试验基地建设。”
在原产业目录“二十七、商务服务业”7项的基础上,增加第8项,将经济、管理、会计、法律、税务、鉴证(含审计服务)等咨询与服务纳入进来。
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颁发《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这一文件明确: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该“五免”政策,需要满足两大核心条件:第一,新设企业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第二,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