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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

时间:2015-09-23 17:01:46 来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网站 作者:打印本文

为落实自治区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低电价政策,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研究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和纺织行业用电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新政阅〔201454号)的相关要求,经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及新疆电力公司共同研究,现提出我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的准入条件:

一、准入条件

(一)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

(二)申报范围为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具体分类见自治区财政厅、经信委、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加快纺织业发展有关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7号)。(附件一)

(三)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

 

二、相关要求

(一)各地州(市)经信委和当地电力部门要依据上述准入条件认真做好审核上报自治区工作。自治区经信委和新疆电力公司审定后,负责拟定自治区享受低电价政策纺织工业企业名录(以下简称企业名录),自治区电力部门依据企业名录落实低电价政策。

(二)对新投产企业,各地经信委和当地电力部门联合审核后,随时报自治区经信委。

(三)纺织工业企业必须如实报送相关材料及凭证,对虚报冒领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查实,除追回财政补贴外,取消企业享受的电价政策,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

新发改能价〔20142340

 

为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要求,自20151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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