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各纺织服装企业: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拟定了《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2月1日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
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意见》(新政发[2014]50号)和《关于印发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201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2号)“实施低电价特殊优惠政策”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费用给予适当财政补贴。为加强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标准、方式和期限
第二条 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第三条 享受电费补贴企业资格的认定: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共同核准后,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 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第五条 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
第六条 补贴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财政补贴按季度申报。各地于每年第二季度第一个月末前申报上季度电费财政补贴,以后各季度电费财政补贴申报时间以此类推。
1、申请财政补贴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向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据实填报《 年 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纳税登记证、供电企业出具的电费发票和月度用电量证明等相关材料。
2、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应在每月28日前,按企业实际用电量和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用电电价(0.38元/千瓦时)向供电企业缴纳电费,供电企业应及时开具当月电费结算发票和用电量证明。
第八条 地(州、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审核无误后,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报送补贴申请报告,并填报《 年 季度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审核汇总表》(附表2)。
第九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电费财政补贴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审核工作结束并报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由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纺织服装企业生产所需电费财政补贴计划,自治区财政厅将补贴资金逐级拨付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收回拨付的财政电价补贴资金,并取消其享受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涉及对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支持资格;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和纺织服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