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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5-09-23 17:22:27 来源:自治区人社厅网站 作者:打印本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信委,各纺织服装企业: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311

附件:

 

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精神,自治区决定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以下简称企业新招员工)社会保险给予补贴。为加强和规范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纺织服装企业是指按照新疆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新增建设投产的主营业务为棉纺织、毛纺织、麻纺、针织、服装、印染、化纤业等行业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一)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

(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四)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

第五条  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七条  企业与新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或调整员工工资时,应在次月15日前到所在地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新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数和社会保险补贴工资基数。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企业先缴财政后补,自治区先预拨后清算的办法。

企业按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连同个人应缴纳部分,按月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企业在申报交费时应将其新招员工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缴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证明。季度终了后,填报《纺织服装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表》(附表2),并附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经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企业申领社会保险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复印件;

2.企业新招录员工名单、身份证或户口本,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新招员工缴费的明细账单;  

4.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测算并提出本地区下年度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需求计划,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计划下达各地(州、市)。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录用计划和社保缴费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年度终了,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各地(州、市)进行清算,根据清算结果,结余资金结转各地(州、市)下年度使用,欠拨资金自治区予以弥补。

第十二条  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季度对企业申报补贴进行审核汇总,报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后,逐级将补贴资金核拨至纺织服装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同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地(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联合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厅部门,并填报《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3);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果上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地(州、市)、县(市)各部门、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发放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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