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把发展纺织服装产业作为一项战略举措,在新疆实施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规划,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2015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大力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业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也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摘要如下:
(一)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以下同)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3%给予运费补贴;其它地、州(市)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企业因生产需要从内地采购进疆的面料(含辅料),按照采购额的2%给予运费补贴。(新财建[2014]431号)
(二)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 其它地、州(市)每吨补贴800元。(新财建[2014]432号)
(三)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纺织企业,均可申报用棉补贴。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胶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和粘胶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新财建[2014]433号)
(四)对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固定资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新财建[2014]430号)
(五)南疆地区(五地州)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900元;棉布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1000元;其它地区生产的棉纱类产品,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800元,32支以下棉纱类产品中央和自治区每吨共补贴700元。(新财建[2014]434号)
(六)电价补贴标准: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定的国网新疆公司直接结算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季进行补贴。(新财建[2014]587号)
(七)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发展。
(八)新疆纺织服装企业开展员工技能培训政府给予补贴。为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员工的岗前培训,对于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年培训人数并依据自治区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并实际实名制管理。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新财建[2015]16号)
(九)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新财建[2015]17号)
(十)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设立自治区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纺织服装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资金加大阿克苏、库尔勒和石河子纺织城和重点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建设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在阿克苏、库尔勒、石河子三个综合性纺织服装产业基地集中建设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初期建设规模各按5万吨/日处理能力安排,根据需要逐步发展,并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对企业污水处理进行收费,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并在一定时期内对运营费用给予补贴,确保印染污水100%处理和达标排放。
(十二)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力度。研究制定金融支持新疆纺织服装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把加大纺织服装产业信贷支持的任务分解到各国有商业银行,确保纺织服装产业信贷规模与产业发展同步持续增长;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通过政府与银行共担风险等手段,扩大信贷规模;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措施,支持纺织服装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支持纺织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多渠道融资,缓解融资难题,降低融资成本;加大纺织服装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建立上市绿色通道。